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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HACCP体系认证及证书转换相关事宜的通知


最新通知    |    2012-03-21

各HACCP获证企业:

       国家认监委2011第35号公告公布了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HACCP认证实施规则”)及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(第一批)》(附件一),又于2012年1月31日下发了《关于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〉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》(附件二),我公司对相关文件及通知要求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研究决定:
   1、自2011年12月31日起不再受理《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(第一批)》之外的组织的认证申请;2011年12月31日之前,在第一批认证范围之外,已颁发认证证书的,证书将在第一次监督审核时自动失效;2011年12月31日之后至认监委HACCP认证实施规则发布之日前在认证范围之外,已经受理的项目,按认监委文件要求,不再实施后续认证活动,不再颁发认证证书。
   2、《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》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。2012年5月1日前涉及到C、D、E、G四个行业类别的,有专项技术要求的在颁发FSMS证书的基础上,可加发HACCP证书;尚未编制专项技术要求的C5、D1(除水果蔬菜速冻加工)、D3、E2、E5(不含酒精)、E9、E11,可依据ISO22000标准审核颁发HACCP证书(乳及乳制品加工除外)。
   3、此规则发布前己获HACCP证书,且在第一批范围内的企业,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,转换工作要求如下:
   1)2011年12月31之前已按原要求,获得的HACCP认证证书,我公司将于2012年将结合本年度监督审核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版HACCP认证依据标准及HACCP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认证证书转换。
   2)在2012年12月31日前没有监督审核任务的企业,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单独提出转换申请。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,我公司将视同企业自动放弃监督,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证书处理。
   3)所有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,我公司将根据认监委文件要求办理证书撤销手续。如企业希望再次获得HACCP认证证书,我公司将按新认证项目受理。

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(第一批)》.doc

《关于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〉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》 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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